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
  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 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 30 
 | 
铁路支线、专用线 
 | 15 
 |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 30 
 | 
  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 退让距离(米) 
 | 
小于24米 
 | 5 
 | 
24-50米 
 | 8 
 | 
大于50米 
 | 10 
 |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 
 | 水平距离(米) 
 | 架空管线 
 | 水平距离(米) 
 | 
给水管 
 | d≤200mm 
 | 1.0 
 | 电力 
 | 10kV边导线 
 | 2.0 
 | 
d>200mm 
 | 3.0 
 | 35kV边导线 
 | 3.0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2.5 
 | 110kV边导线 
 | 4.0 
 | 
燃气管 
 | 低压 
 | 0.7 
 | 电信杆线 
 | 2.0 
 | 
中压 
 | B 
 | 1.5 
 | 热力管线 
 | 1.0 
 | 
A 
 | 2.0 
 |   
 | 
高压 
 | B 
 | 4.0 
 | 架空管线 
 | 垂直距离 
 | 
A 
 | 6.0 
 | 电力管线 
 | 10kV及以下 
 | 3.0 
 | 
热力管 
 | 直埋 
 | 2.5 
 | 35kV--110 kV 
 | 4.0 
 | 
地沟 
 | 0.5 
 | 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 
电力电缆 
 | 0.5 
 | 
电信电缆 
 | 直埋 
 | 1.0 
 | 电信线 
 | 1.5 
 | 
管道 
 | 1.5 
 | 热力管线 
 | 0.6 
 | 
  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等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