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
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 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 30
|
铁路支线、专用线
| 15
|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 30
|
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 退让距离(米)
|
小于24米
| 5
|
24-50米
| 8
|
大于50米
| 10
|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
| 水平距离(米)
| 架空管线
| 水平距离(米)
|
给水管
| d≤200mm
| 1.0
| 电力
| 10kV边导线
| 2.0
|
d>200mm
| 3.0
| 35kV边导线
| 3.0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2.5
| 110kV边导线
| 4.0
|
燃气管
| 低压
| 0.7
| 电信杆线
| 2.0
|
中压
| B
| 1.5
| 热力管线
| 1.0
|
A
| 2.0
|
|
高压
| B
| 4.0
| 架空管线
| 垂直距离
|
A
| 6.0
| 电力管线
| 10kV及以下
| 3.0
|
热力管
| 直埋
| 2.5
| 35kV--110 kV
| 4.0
|
地沟
| 0.5
| 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
电力电缆
| 0.5
|
电信电缆
| 直埋
| 1.0
| 电信线
| 1.5
|
管道
| 1.5
| 热力管线
| 0.6
|
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等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