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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

  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 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30

铁路支线、专用线

15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30


  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

小于24米

5

24-50米

8

大于50米

10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米)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米)

给水管

d≤200mm

1.0

电力

10kV边导线

2.0

d>200mm

3.0

35kV边导线

3.0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10kV边导线

4.0

燃气管

低压

0.7

电信杆线

2.0

中压

B

1.5

热力管线

1.0

A

2.0

 

高压

B

4.0

架空管线

垂直距离

A

6.0

电力管线

10kV及以下

3.0

热力管

直埋

2.5

35kV--110 kV

4.0

地沟

0.5

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力电缆

0.5

电信电缆

直埋

1.0

电信线

1.5

管道

1.5

热力管线

0.6


  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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