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层
| 多层
| 低层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墙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墙
| 平行
布置
| 垂直
布置
| 山墙
|
两侧
| 单侧或无
| 两侧
| 单侧或无
| 两侧
| 单侧或无
|
高层
| 20
| 15
| 13
| -
| 13
| 13
| 9
| -
| 9
| 9
| 9
| -
|
多层
| 13
| 13
| 9
| -
| 12
| 9
| 6
| -
| 6
| 6
| 6
| -
|
低层
| 9
| 9
| 9
| -
| 6
| 6
| 6
| -
| 6
| 6
| 6
| -
|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四章 建筑退让
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
(二)民用建筑次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 建筑高度
|
小于24米
| 24-50米
| 大于50米
|
>40米
| 6
| 10
| 15
|
>30米,≤40米
| 5
| 8
| 15
|
>20米,≤30米
| 4
| 6
| 15
|
≤20米
| 3
| 5
| 15
|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