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②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 0°~15°(含)
| 15°~30°(含)
| 30°~45°(含)
| 45°~60°(含)
| >60°
|
折减值
| 1.00 L1
| 0.90 L1
| 0.80 L1
| 0.90 L1
| 0.95 L1
|
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º,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 高层(遮挡)
| 多层(遮挡)
| 低层(遮挡)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墙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山墙
| 平行
布置
| 垂直
布置
| 山墙
|
两侧
| 单侧或无
| 两侧
| 单侧或无
| 两侧
| 单侧或无
|
高层
(被遮挡)
| 30
| 25
| 13
| -
| 18
| 15
| 13
| -
| 18
| 15
| 13
| -
|
多层
(被遮挡)
| 30
| 20
| 13
| -
| 12
| 10
| 8
| -
| 12
| -
| 6
| -
|
低层
(被遮挡)
| 30
| 20
| 13
| -
| 12
| 10
| 8
| -
| 6
| -
| -
| -
|
注: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 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⑤ 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⑥ 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