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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失效]

  1、因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必须拆建且无经济承受能力重建的建设项目;

  2、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危房改造,且用房紧张又报经市国资部门无法调剂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面积范围内的建设部分;

  3、市属困难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安置职工需变换厂房退二进三所涉的建设项目;

  4、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

  (二)建设项目规费减免程序

  1、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用其有关部门有明确减免规费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有明确优惠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费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公共政务服务处申报,经市公共政务服务处审核后,交相关的规费收取执行部门办理。

  2、属于上述二、(一)节1、2、3、4四种类型建设项目的规费减免,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公共政务服务处提交项目建设规费减免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用途;立项批准文件、设计图纸(须经规定程序审批)和预算资料;要求减免的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要求减免收费项目、减免比例及金额表册。

  (2)初审。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处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将不符合减免范围的予以退回,并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对符合减免范围的提出减免幅度、减免方式及有关测算情况,连同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3)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将市公共政务服务处报送的材料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审核,由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形成协调会议纪要。

  (4)审批。由市政府办公室将通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规费减免申请、市公共政务服务处的核查材料和协调会议纪要一并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对同意减免建设规费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下达项目规费减免批复。

  (5)执行。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建设规费,在市公共政务服务处的督办下由规费收取的有关部门按先征后返的办法执行,一般不直接减免。

  (三)检查与监督。对批准减免建设规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规费,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项目性质、用途、扩大建设规模,一律取消该项目减免规费的待遇,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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