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2日)废止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和减免程序等事项的通知
(萍府字[20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对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规费,是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搞建设、办大事。近几年,我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了建设项目规费收取工作,既减少了规费流失,又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建设项目规费的收取和减免工作中仍存在范围不够明确,程序欠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规费的收取和减免范围,完善和规范操作程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建设项目规费收取问题

  (一)建设项目规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各类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建设、规划、城市公用事业、房屋产权,人防等收取的费用。凡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所涉的各种规费。

  (二)对涉及收费的建设项目,应在批准立项之后、动工建设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的要求据实向市公共政务服务处申报缴纳规费。申报时要提供项目名称、性质、用途、立项批件,设计图纸和预算清单等资料。市公共政务服务处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规费收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规费收取的数额,按公共政务服务处的操作程序统一收取。

  二、关于建设项目规费减免问题

  (一)建设项目规费系法定收费,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有明确减免规定的外,一律不予减免,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减免规定的,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减免规定执行;属市人民政府减免的,安源经济开发区、萍乡高新技术工业园、萍乡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萍水河改造涉及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批准的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其余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情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