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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6]7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文件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由发《收费许可证》改为批文。自执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最近,我们接到一些物业公司来函来电咨询物业收费批文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绿化、治安、环境卫生所需的费用等等,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管理,仅指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主要是日常运行、保养和小修。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费用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内。
  二、批文中的:“其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条款,必须在遵循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和实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允许变通收费项目名称继续进行收取,也不能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方式收取,如房屋装修管理费和装修保证金,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5]13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收取。除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服务费和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以外,其他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如小区道路车辆占道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允许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水电费开支项目,如加压水泵、变压器、路灯(楼道灯)、电梯、中央空调、免费使用的公共卫生间等,应由业主据实分摊。属于为部分业主服务的设施设备所耗的水电费,由受益业主分摊。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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