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首府医疗机构第四阶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物价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6]3号)
广西首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你们《关于首府医疗机构第四阶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物价备案处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来函中的物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3月1日领导小组会议之后的物价备案表在本次药品招标采购信息确认时,不再确认。
2、杭州赛诺菲圣德拉堡民生制药有限公司要求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定价执行,我局意见:如是进口药品则按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的价格执行,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该产品是否属进口药品。
3、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定价执行,经查自治区物价局签发的物价备案仍在有效期内,应按自治区物价局定价执行。
4、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定价分批次进行,提供的零售价格较晚,个别企业的个别药品在开始报价时不能查询到零售价格,无法参照报价,导致高于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零售价格而被废标,这种情况我局建议再给企业一次报价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