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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5]17号)


南宁铁路客运段劳动服务公司:
  报来《申请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4]293号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异地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代理销售铁路客票(不含铁路异地售票)时收取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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