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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5]7号)


苏定芳同志:
  首府南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转来反映煤气价格问题的函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市瓶装价格管理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销售情况确定销售价格。2004年,国际原油价格多次上涨,带动了液化石油气价格快速上涨,影响了市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十月十九日,自治区物价局发出《关于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桂价电[2004]28号),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控制在2004年10月20日的水平上(我市当时瓶装气价最高为86元),今后若进货价格继续上涨,确需突破10月20日控制水平的,必须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高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进货成本,按进销差率不超过10%的幅度予以审批价格。
  二、我市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瓶装燃气,04年进货价每吨4800元,按进货价格每瓶72元,销售价格在82元左右,是合理的,与广东、湖南的价格相当,企业制定销售价格主要是依据进货气价,加上间接费用、税金、利润,结合市场竞争的经营情况,自主制定各个不同时期的销售气价,是适应市场运行需求和企业经营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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