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协八届六次会议第8.6.037号提案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5]5号)
市政协高源明委员:
转来市政协八届六次会议委员个人提案第8.6.037号,关于解决燃气价格过高问题的建议,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瓶装气价格管理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销售情况确定销售价格。2004年,国际原油价格多次上涨,带动了液化石油气价格快速上涨,影响了市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十月十九日,自治区物价局发出《关于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桂价电[2004]28号),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控制在2004年10月20日的水平上(我市当时瓶装气价最高为86元),今后若进货价格继续上涨,确需突破10月20日控制水平的,必须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高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进货成本,按进销差率不超过10%的幅度予以审批价格。
二、我市管道气价格管理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每立方米10元,由于气源价格过高,现已处于购销价格倒挂,即,每销售一立方米气亏损1.90元(成本价每立方米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