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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首府医疗机构第三阶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价格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首府医疗机构第三阶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价格问题的复函
(南价格函[2005]3号)


广西首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接到《关于广西首府医疗机构第三阶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投标价格有关问题咨询的函》后,我局对照国家发改委有关价格文件认真核实,并请示了自治区物价局,现答复如下:

  所询的序号2954号(酒石酸美托洛尔注射液)、4708号(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5378号(头孢克洛缓释片)、5381号(头孢克洛胶囊)、6371号(盐酸二甲双胍片)、6541号(盐酸洛美沙星)、6853号(氧氟沙星片)、7532号(注射用阿奇霉素)、8157号(注射用头孢他啶)共九个品种均为国家定价(指导价)管理的品种。6541号盐酸洛美沙星所投价格已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厂方也承认报价过高。其余所询规格价格在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中未有具体核定,定价权限在省级物价局。

  自治区物价局对上述八个品种规格价格均已作了备案,核定它们在广西境内的最高零售价。备案价格是参照国家发改委对该品种同一质量层次相关规格(型号)的最高零售价定价而定,原则上不高于该品种同一质量层次同一规格(型号)首府医疗机构第二阶段集中招标采购核定的最高零售价,备案价格在执行期内与国家指导价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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