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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9〕19号 2009年2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09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作转业安排的,以及1至4级残疾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进行接收。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于6月10日前完成。各地区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区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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