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补的增值税款均不得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对初审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核程序中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反映,对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批程序中有不同意见,可依法向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上述企业所需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六)初审财政机关在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专员办、省财政厅报送退税工作总结。总结应反映退税审查工作情况、基本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十、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元
项 目 | 全部应税货物 | 申请退税货物 |
退税所属期 | | |
销售额 | | |
增值税应税收入 | | |
销项税额 | | |
进项税额 | | |
上期留抵税额 | | |
进项税额转出 | | |
免抵退货物应抵税额 | | |
应抵扣税额 | | |
实际抵扣税额 | | |
应纳税额 | | |
期末留抵税额 | | |
已缴税额 | | |
税单张数 | | |
退付比例 | 不填写 | |
应退税额 | 不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