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受理审核工资总额计划的程序
(一)申请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需上报如下材料: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实施工效挂钩方案报告、前三年财务决算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12月份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批文。
2、新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章程或企业成立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前2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3、新建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总额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董事会或企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和企业章程。
企业按规定提供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
(二)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每年按当地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联合通知的联审时间,持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联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换发新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应持如下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注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职工人数、已进成本工资等情况)、上年劳动统计年报情况、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因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人员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增加人数原因和核增工资基数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核增其经济效益基数。
2、中央属驻闽企业需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企业将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需持申请函(注明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