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对现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反馈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办[2007]107号)
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2007年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部署,征求你们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请你们对属于本处室执行行政法规、规章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一、 清理范围:
省政府法制办提供的目录内属于我厅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见附件1)。
二、 清理原则:
省政府规章按以下原则进行清理:
(一)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的主要规定存在其它不明显不适当情形的。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试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规章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