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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对现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反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对现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反馈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办[2007]107号)


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2007年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部署,征求你们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请你们对属于本处室执行行政法规、规章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具体要求如下:

  一、 清理范围:

  省政府法制办提供的目录内属于我厅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见附件1)。

  二、 清理原则:

  省政府规章按以下原则进行清理:

  (一)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所代替的;

  3、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规章的主要规定存在其它不明显不适当情形的。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试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章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规章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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