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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福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二、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
  1.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2.承受方、转让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写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电脑编码不填。“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3. 经济性质: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二)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三)土地/房屋地址:指纳税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
  (四)权属证书号:指《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五)权属转移类别: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非住宅等)。
  (六)权属转移面积:按纳税人承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承受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七)申请减免金额指申请减免契税的计税金额;申请减免面积指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时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
  (八)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附件5
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情形

  以下情形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整理,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
  (一)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
  (二)农村居民搬迁后新建住宅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福建省耕占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二、契税
  (一) 股权改制重组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3、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4、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二)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三)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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