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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申报(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耕地占用税、契税申请减免或不征税证明
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以下资料为基本要件,如遇特殊情况,各地地税局可确定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对未列举情形或有新规定的,暂由各地地税局参照确定应提供资料。

耕 地 占 用 税

  一、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书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3、证明其属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的证明资料
  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文件
  二、申请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或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农田水利的证明
  2、有关部门同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证明
  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证明
  5、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证明

契  税

  一、个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房屋赠与协议、房屋交换协议等
  (二)根据申请减免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购房发票
  1、银行贷款合同
  2、授权委托书
  3、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评估报告
  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
  9、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10、公证书
  1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
  12、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批准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对购房者身份、职务、享受住房面积等有关资料
  13、经济适用房证明
  (三)根据申请不征税认定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离婚证
  4、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
  5、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6、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7、公证书
  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
  二、单位申请减免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公用房
  1、证明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证明材料。例如:事业单位的法人证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承受土地、房屋的文件,并注明是否用于办公、教学等。
  3、房屋买卖合同
  4、所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例如: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企业合并
  1、合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实行合并的材料或企业合并协议。例如: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股权重组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股权转让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证明材料或董事会决议等
  3、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公司章程
  4、若是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应证明其为本企业职工。例如:企业人事档案或工资表等。
  5、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五)内部划转
  1、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政府主管机关对国有资产调整划转的批复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资产的决议等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六)安置职工
  1、承受土地、房屋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出售、关闭或破产的出售协议、上级政府批复、董事会决议或法院判决3、被出售企业职工名册,给予职工补偿的协议以及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以判定减半征收或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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