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达到大额减免税标准的,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大额减免税集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发〔2008〕243号)规定办理。
(八)需要对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情形的,地税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九)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的项目,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在报备设区市地税局的同时向省地税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地税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减免申报表、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退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退税的,按税收退税规定执行。其中减免退税、误收退税的,纳税人需提供申请退(抵)税报告、退(抵)税申请书、相关帐户信息和完税凭证。对以下情形申请退税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申请耕地占用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文件;
2、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方确认已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证明。
(二)因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违约,申请契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确认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
(三)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申请契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院判决书;
2、土地、房管部门撤销登记证明。
四、不征税认定
耕地占用税、契税应实行“先税后书”、“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属于不征税的情形(附件5),由地税机关认定并出具不征税证明。
(一)申请。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局设置的征收窗口提交不征税申请。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附件6),并提供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相关证明资料等(附件2)。
(二)受理审核。征收窗口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审核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打印《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附件7),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对不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审核人员应在减免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交受理人员加盖业务受理章,由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五、票证使用及管理
“耕契两税”按不同征收情况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四种票证,其中新增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并进行管理。对于“耕契两税”的免税证实行按月核销。对于耕契两税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因第五联用于耕契税贴证造成凭证缺失无法结报缴销的,可由征收人员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如果第六联(存根联)需要保存的话也可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六、统计分析应用及档案管理
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征收及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统计分析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过程中形成的涉税档案,依照《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