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5日)停止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41号 2009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管理
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申报时,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资料。所附的申报资料应列清单(见附件1)。
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二、减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对我省“耕契两税”减免作如下规定:
(一)“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耕契两税”的减免税申报实行单独申报。即实行单税种减免申报且不同的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三)“耕契两税”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各级地税局设置的征收窗口,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受理。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批准减免申报事项。
(四)“耕契两税”减免税由纳税人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契两税”的,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3)或《福建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见附件2)。所附证明资料应列清单(详见附件1)。
(五)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及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局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余暂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办理。
(六)受理窗口的减免税审核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减免税申报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对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的,实行窗口即时办理。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员应于当日在减免税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对部分减免的,按规定开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对全部免税的开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免税证。《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证》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对需上级征收机关审批或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七)对需上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或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减免税项目,审核人员应及时提交主管地税局,参照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进行。
由县(市、区)级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县(市、区)级地税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设区市局审核,设区市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省局,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核完毕的,需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