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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0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464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2004年向下属四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18.5万元(其中福州分公司8.5万元、泉州井桩分公司5.5万元、厦门分公司2万元、龙岩分公司2.5万元),于2004年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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