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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0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 463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2004年向下属五家分院提取管理费49.5万元(其中福州分院12.5万元、莆田分院8万元、泉州分院12.5万元、厦门12.5万元、龙岩分院4万元),并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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