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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0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称:“从2004年起,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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