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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29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58号)称:“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459号)从2004年起,由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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