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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核结果导出工具》省局已放在省局网页,请各地下载安装使用。

  四、对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检查的发票(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缺联票)按国税发[2004]119号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2点规定移送稽查局委托异地协查。

  管理部门应将需异地协查的发票复印件及电子信息一并移送稽查部门,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移送协查发票的备查记录工作。

  稽查部门应于收到管理部门移送的需异地协查发票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异地协查。稽查部门收到异地协查反馈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管理部门。委托和受托协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程序办理。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核对工作,由各地负责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录入的单位负责。

  五、对比对不符票、重号票,经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存在抵扣联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修改后的数据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存根联数据或开票税务机关反馈审核检查结果信息核对。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数据的核对和存根联数据、开票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检查结果信息的保管工作。

  六、按照总局审核检查结果反馈汇总统计上报的要求,稽查部门对收到的总局通知中规定的第三类票是否立案,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税政管理部门,并办理接交手续。立案的查处结果,于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要求做好审核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审核检查结果采取纸质传真和电子两种上报方式,电子文档以FTP方式逐级上传省国税局(81.16.16.5)服务器,审核检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的具体时间为:每月的批量核对检查数据的审核检查结果,管理部门于每月的8日上报县(区)国税指定的业务管理部门, 县(区)国税指定业务管理部门每月的10日前汇总上报地市国税指定的业务管理部门, 地市国税指定业务管理部门每月的12日前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每月汇总上报的汇总审核结果数据既包括上月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产生的异常票的审核检查情况,也包括以前月份总局下发、汇总统计所属月份审核检查或协查或立案稽查完毕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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