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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4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各地自行印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填开,一式三份,纳税人、税政管理部门和计征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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