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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人事厅等关于转发五部委《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五部委《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4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人事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对原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重新调整充实如下:由 任组长,省国税局刘孟全副局长、省交通厅吴庭锵副厅长任副组长,省人事厅 副厅长、省机构编制办公室  副主任、省财政厅陈青文副厅长为成员。

  二、严密实施

  划转移交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2]4号、五部委国税发[2002]113号、三部委国税发[2002]114号和五部委国税发[2004]144号、四部委交财发[2003]49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阶段:11月25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是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研定人员业务划转移交工作具体步骤和日程安排及其他事前工作等。

  第二阶段:12月20日前,核定各设区市编制数额,公布考试成绩和加分情况,划定考试录用合格分数线,组织考核、体检与审核,公示划转录用接收人员名单,办理划转、录用、接收有关手续等。

  第三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业务移交接工作,做好有关工作总结。对财产交接也要按规定时限完成。

  各部门要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制定好各自工作计划,通力合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负起责任来。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合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购税费改革人员业务财产的划转移交接收等工作,确保车购税费改革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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