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5月31日前出口货物退税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5月31日前出口货物退税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70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4年5月31日前出口货物退税提供收汇核销单期限的请示》(泉国税发[2004]133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除该文第二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外,对其它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可自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收汇核销单。因此,对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虽要求在2004年9月30日前申报退税,但其核销单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