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72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124号)文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27号),同意福建三祥杨梅州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生产经营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