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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宁德市电业局农网工程剩余物资涉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宁德市电业局农网工程剩余物资涉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74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德市电业局农网工程剩余物资涉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134号)文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施工单位超额耗用的主要材料和领用的辅助材料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剩余库存物资转让给各县电力公司作为工程物资使用的部分,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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