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接收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25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接收工作,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领导的车辆购置税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人事、税政、征管、计财、信息中心及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车购税接收工作办公室(挂靠税政部门),根据国税发[2004]144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地区车购税移交、接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摸清情况,做好准备
由于接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认真做好各征收点的岗位人员、窗口设置、税源、业务量等情况的调查,为明年国税部门顺利开展车购税的具体管征工作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