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顺昌县融顺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79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顺昌县融顺木制品有限公司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南国税发[2004]132号)悉。关于顺昌县融顺木制品有限公司按月办理免抵退税问题,鉴于该公司内外销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
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自2004年12月1日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