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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8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涵[2004]1233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兴业银行在福建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从2005年起,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并认真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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