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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8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请各地按照《补充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内容,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开展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下发后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特别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有无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通知要求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并将上述资料存入审批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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