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59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户的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由省局统一向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申请开户和报批手续,批复后另行通知各地。
二、税款征收缴库。2005年1月1日启用新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工商银行)后,仍沿用原有的税款征收方式,即可采用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等形式,通过POS机刷卡的税款应直接存入当地开设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联合通知要求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场所派驻人员,根据征收单位开具的缴、退税凭证办理税款的收纳和退付,国税系统征收人员不直接办理现金的收纳和退付。
三、会计核算。各征收单位应按照总局要求配置会计人员,准确及时进行车辆购置税收入的核算,做好各项数据的上传工作;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车辆购置税收入应并入会统报表中的《入库税金明细表》和税收收入月快报进行统计,但其余会统报表不必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