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黑金刚炭业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62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黑金刚炭业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575号)悉。关于要求对福州黑金刚炭业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出口货物改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按月计算应退税额问题,鉴于该公司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间内外销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
八条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出口货物改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按月计算应退税额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