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要重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依法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要督促企业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不论购销商品还是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也不论购货方(接受方)取得与否,销货方(提供方)都必须开具发票。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审验旧票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并要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比对。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发售的发票数量必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纳税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农副产品收购等行业发票的控管,不断完善“四小票”的控管办法,要把纳税人已开具的上述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作为其申报纳税的重要审核依据,对抵扣发票要及时比对对方纳税情况,有效地堵塞漏洞。认真依法落实发票违章举报制度和积极推行即开式有奖发票制度,以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发票监督的积极性,增强发票管理的有效性。
四是切实抓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基层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各地要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闽国税发[2004]224号),在日常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等税收管理方面正确使用税收日常管理检查权,认真探索管理部门如何与稽查部门工作衔接的课题,有效解决审核评税环节和延伸到稽查环节等具体工作协作与衔接问题,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要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上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使管理检查、税务稽查二者并重在税收过程管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增强以查促管的成效。
五是建立和完善税源分析、管理、监控联动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闽国税发[2004]24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业税负预警管理办法》(闽国税发[2004]248号),管理部门积极配合计征、信息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税收分析与税源的动态监控,建立和组织实施省、地、县三级和职能部门间分工协作的联动机制,增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性。
三、全面加强户籍管理,实现管户管事同时到位
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人户籍清理及个体税收定额全面调查和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22号),完善属地责任区管理,制定和实施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对纳税人实施纳税登记前、中、后的监控管理。通过加强户籍管理,做到税收户籍明了,税源分布清楚,税基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