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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是确定精细化管理对象。各基层(县、市、区)局要结合辖区税源分布、结构和人力资源的实际,确定本单位精细化管理的重点对象,要集中优势力量全面深入地分析解剖和有效破解本地区、本单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事关当地税收收入大局的大企业、重点税源和形成规模并有明显行业特点的中小企业,掌握各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律,研究实施相应科学、实用的监控管理办法。

  二是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闽国税发[2003]100号)和总局即将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纳税评估工作,要将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纳入纳税评估范围,建立健全以基层为单位的个体(行业)纳税评估体系和设区市为单位的宏观纳税评估机制,确保纳税评估取得良好成效。首先,明确纳税评估重点。要把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和连续三个月低税负、零税负的其他商贸企业,以及出口供货企业、与上年相比申报额明显偏低的内销企业、税负明显偏低的行业作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主要对象,按季度进行纳税评估。其次,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模型。充分应用“一户式” 纳税人信息,深入开展基础信息普查,采集各个行业标准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等,参照历年行业税负变化规律,依托CTAIS系统建立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纳税评估模型,提高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第三,要不断认真总结纳税评估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完善纳税评估体系和评估工作规范,将纳税评估与信息采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以增强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以评促管、以评强管,提高税收管理效果。第四,重点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各地要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运用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税负率三个指标并结合CTAIS系统中设置的指标、数据和通过纳税评估软件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的,采取约谈、案头分析、核对等人机结合办法,查找异常原因,以提高纳税评估效能。对出口供货企业要围绕委托加工、扩散加工、协作加工或割单生产等业务是否真实等三个方面内容开展评估工作,使纳税评估工作成为堵塞税收漏洞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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