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管理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管理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62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项目行政许可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并直接向取得定点印刷资格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为了防止因审批程序发生变化而影响对定点单位的管理,省局决定仍然按照原有的管理模式,委托各设区市局征管科对取得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行政许可的定点单位进行管理。今后每审批许可一户定点单位,省局将在向企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将许可决定通知各地,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