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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发[2004]28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中国工商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7号)的精神,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均已在各级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了“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现将车辆购置税缴、退税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缴税

  (一)现金缴税

  1.开户行派驻人员到征收单位收款。

  派驻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一式二联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 (尚无该凭条的征收单位可暂时使用工商银行的“现金存款凭条”代替)并收妥款项后,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上加盖“上门收款现金收讫章”和私章并逐笔登记《上门收款登记簿》,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银行核对联留存,客户核对联交还纳税人。征收单位凭“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客户核对联为纳税人开具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和完税凭证。

  营业终了后,派驻人员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银行核对联送开户行,开户行汇总记入“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并打印一式二联“现金存款凭证”,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银行核对联逐张加盖“附件章”作“现金存款凭证”银行记帐联附件,“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由征收单位自行取回,双方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2.纳税人到开户行或工行指定营业网点缴纳税款。

  纳税人凭征收单位开出的一式二联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到开户行或工行指定营业网点缴纳税款。开户行或工行指定营业网点收妥现金后,打印一式二联“现金存款凭证”并加盖“业务清讫章”,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银行核对联加盖“附件章”作“现金存款凭证”银行记帐联附件由银行留存,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客户核对联和“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交还纳税人。纳税人将“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交给征收单位换取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和完税凭证。

  (二)转账缴税

  1.纳税人在工商银行开户

  纳税人将一式二联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转账支票和一式三联进账单提交给纳税人的开户行,纳税人的开户行审核转账支票和“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金额相符、核对印鉴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银行核对联加盖“附件章”作转账支票附件,与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一并留存,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条”客户核对联和进账单第一、三联交还纳税人。纳税人将进账单第三联交给征收单位换取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和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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