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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64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37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并对税务机关内部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以及是否存在举办或参股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或提供技术服务相关的商业性公司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对2004年服务单位的设备销售情况、售后服务情况、收费情况、培训情况等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服务单位违规操作或服务质量问题,应督促服务单位予以整改,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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