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17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退税问题的请示》(漳国税发[2004]242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该公司生产的港口设备为终端产品,且海关对该类业务视同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并销售给国内持有免税进口设备批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港口设备实行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你局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