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永安机械厂军品废料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22号)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永安机械厂军品废料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请示》(明国税发[2004]14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11号)第二点第一小点“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的规定,对福建省永安机械厂军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并准予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