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2004年管理费用予以所得税前列支的请示》(闽高财[2004]笺字第37号),鉴于该公司管理费大部分用于代各路段公司统一支付路政、养护、收费、监控等业务费用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下属的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100万元。所提管理费应按有关规定列支,年终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