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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周宁龙溪水电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优惠执行时间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周宁龙溪水电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优惠执行时间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62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周宁龙溪水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请示》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自1999年1月1日起就已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福建周宁龙溪水电有限公司于2002年向周宁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关于优惠税率执行时间问题,同意你局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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