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螯峰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国有粮食购销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5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螯峰州国家粮食储备库国有粮食购销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60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福州螯峰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根据国家指令代储国储小麦和大豆轮库业务的货款,全额交给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条“条例第
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对福州螯峰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根据国家指令代储国储小麦和大豆轮库业务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轮库收入按规定全额交给中央备粮管理总公司),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