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4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7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2004年度小额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2004]9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精神,在全省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剔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单笔金额10万以下的呆帐损失按附表所列单位、金额于2004年度先用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1.汇总表(略)
2.营业部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3.三明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4.莆田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