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市安平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97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晋江市安平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悉。
晋江市安平码头发展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投资总额14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在泉州市安平开发区建设3个500吨级泊位码头及货物储运和相关的配套服务。该公司1999年开业,2000年确定为开始获利年度,于2004年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该公司享受自2000年计算的 “五免五减半”年限中剩余年限的所得税优惠,即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5年至2009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