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绿(福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5〕181号)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绿(福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征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泉国税发〔2005〕42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外商独资企业中绿(福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得根据该文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