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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等企业上交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等企业上交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92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311号),同意以下企业2004年度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 40万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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