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8日)修改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铭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改善生态条件,把我市建设成为园林式现代化沿海开放名城,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及县城和建制镇内的绿地建设和绿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包括: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广场以及街道和沿河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地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用于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林地或其它应划为绿地的范围。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园林绿地规划和绿化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应做好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护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号召和开展社会性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自觉履行园林绿地保护的责任。为加速城市绿化进程,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活动。
第六条 本市大力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必须保持与总用地面积比例的35%以上;旧城区实施改造后不得低于25%。